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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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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451-500#101794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45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於公開競價市場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財物之限制性招標議價,無需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辦理監辦。 第 22 條(A)O(B)X
45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為增加競爭,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至少2家始可開標。 第 22 條(A)O(B)X
453.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 第 22 條(A)O(B)X
454.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第 22 條(A)O(B)X
455.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無須檢據核銷。 第 22 條(A)O(B)X
456.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 第 22 條(A)O(B)X
45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始可開標。 第 22 條(A)O(B)X
4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僅1家即可開標。 第 22 條(A)O(B)X
45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 第 22 條(A)O(B)X
46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 第 22 條(A)O(B)X
46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第 22 條(A)O(B)X
46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得包括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 第 22 條(A)O(B)X
46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性質相近之數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 第 22 條(A)O(B)X
46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 22 條(A)O(B)X
465. 機關委託廠商從事軟體開發,為資訊服務採購,其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採購法。 第 22 條(A)O(B)X
466.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工程採購中之設備採購項目,如包括辦公設備、傢俱設備等現有成品之財物,而無設計及監造之事實者,於招標文件載明不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 第 22 條(A)O(B)X
467.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無須議價程序。 第 22 條(A)O(B)X
468.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議價程序。 第 22 條(A)O(B)X
469.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第 22 條(A)O(B)X
470.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第 22 條(A)O(B)X
47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第 22 條(A)O(B)X
472.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 第 22 條(A)O(B)X
47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 22 條(A)O(B)X
474.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75.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76.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無需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 22 條(A)O(B)X
477.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 22 條(A)O(B)X
478.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不得主動向機關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 第 22 條(A)O(B)X
479.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 第 22 條(A)O(B)X
48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藝文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但保證金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免收。 第 22 條(A)O(B)X
48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第 22 條(A)O(B)X
482.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免收押標金,但決標後應收取保證金。 第 22 條(A)O(B)X
483.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第 22 條(A)O(B)X
484.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 第 22 條(A)O(B)X
48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得免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 22 條(A)O(B)X
486.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 22 條(A)O(B)X
487. 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標的如係由特定廠商獨家代理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獨家供應」。 第 22 條(A)O(B)X
488.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第 22 條(A)O(B)X
48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 第 22 條(A)O(B)X
490.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與評選。 第 22 條(A)O(B)X
491.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 第 22 條(A)O(B)X
492.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不得另給服務費用。 第 22 條(A)O(B)X
493.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 第 22 條(A)O(B)X
49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 第 22 條(A)O(B)X
49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 第 22 條(A)O(B)X
496.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 第 22 條(A)O(B)X
497.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98.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第 22 條(A)O(B)X
49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5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22 條(A)O(B)X
50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 第 22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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