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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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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501-550#101795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0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502.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50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第 22 條(A)O(B)X
50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第 22 條(A)O(B)X
505.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 第 22 條(A)O(B)X
50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第 22 條(A)O(B)X
50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22 條(A)O(B)X
508.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服務,其服務內容已包括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等項目,前述項目之服務費用不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 第 22 條(A)O(B)X
509.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並包括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保險費。 第 22 條(A)O(B)X
510.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不包括相關法規所定規費、設計費等費用或除外費用。 第 22 條(A)O(B)X
51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 第 22 條(A)O(B)X
51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者,得準用依該款訂定之辦法之規定。 第 22 條(A)O(B)X
513.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不受採購法限制。 第 23 條(A)O(B)X
514.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通案不採公告方式辦理是不正確之作法。 第 23 條(A)O(B)X
515.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第 23 條(A)O(B)X
516.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第 23 條(A)O(B)X
517.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於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已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以上廠商投標,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18.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19.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機關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A)O(B)X
520.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A)O(B)X
521.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2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23.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24.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2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仍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第 23 條(A)O(B)X
526. 有關100萬元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19條規定,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2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依向廠商詢價結果報價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認定之。 第 23 條(A)O(B)X
528.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或非原住民地區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在此限。 第 23 條(A)O(B)X
52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依規定應公告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站,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第 23 條(A)O(B)X
53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第 23 條(A)O(B)X
531.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 第 23 條(A)O(B)X
532. 縣政府得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但應符合採購法第49條規定。 第 23 條(A)O(B)X
533.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面。 第 24 條(A)O(B)X
534.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第 24 條(A)O(B)X
535.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第 24 條(A)O(B)X
536.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 第 24 條(A)O(B)X
53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第 24 條(A)O(B)X
53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4 條(A)O(B)X
53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 24 條(A)O(B)X
54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第 24 條(A)O(B)X
54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第 24 條(A)O(B)X
54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第 24 條(A)O(B)X
54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第 24 條(A)O(B)X
544.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裝,不包含細部設計。 第 24 條(A)O(B)X
545.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 第 24 條(A)O(B)X
54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 第 24 條(A)O(B)X
54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第 24 條(A)O(B)X
548.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第 24 條(A)O(B)X
549.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第 24 條(A)O(B)X
55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第 24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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