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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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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901-950#101803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901.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第 44 條(A)O(B)X
902.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 第 45 條(A)O(B)X
903.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 第 45 條(A)O(B)X
904.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第 45 條(A)O(B)X
905.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第 45 條(A)O(B)X
906.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第 45 條(A)O(B)X
90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第 45 條(A)O(B)X
90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 第 45 條(A)O(B)X
909.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第 45 條(A)O(B)X
910.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第 45 條(A)O(B)X
911.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 第 45 條(A)O(B)X
912.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 第 45 條(A)O(B)X
913.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第 45 條(A)O(B)X
91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第 45 條(A)O(B)X
915.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第 45 條(A)O(B)X
916.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應參考該廠商報價重新核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第 46 條(A)O(B)X
917.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並逕依前開核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 第 46 條(A)O(B)X
918.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採購。 第 47 條(A)O(B)X
919.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本數。巨額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 第 47 條(A)O(B)X
920.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 第 47 條(A)O(B)X
92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 第 48 條(A)O(B)X
92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 第 48 條(A)O(B)X
92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 第 48 條(A)O(B)X
924.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第 48 條(A)O(B)X
92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 第 48 條(A)O(B)X
926.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第 48 條(A)O(B)X
92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第 48 條(A)O(B)X
92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 48 條(A)O(B)X
92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 49 條(A)O(B)X
930.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第 49 條(A)O(B)X
93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第 49 條(A)O(B)X
93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第 49 條(A)O(B)X
93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 49 條(A)O(B)X
934.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 49 條(A)O(B)X
935.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3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 第 49 條(A)O(B)X
936.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日起計算。 第 49 條(A)O(B)X
93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 第 49 條(A)O(B)X
93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14日。 第 49 條(A)O(B)X
93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 第 49 條(A)O(B)X
94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 49 條(A)O(B)X
94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 第 49 條(A)O(B)X
94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 49 條(A)O(B)X
94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第 49 條(A)O(B)X
944. 預算金額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次公告之強制規定。 第 49 條(A)O(B)X
945.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 51 條(A)O(B)X
946.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 51 條(A)O(B)X
947.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 第 54 條(A)O(B)X
948.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 第 54 條(A)O(B)X
949.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第 54 條(A)O(B)X
950.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 第 54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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