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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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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選擇110/09/26︰151-207#101786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7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7)
151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B)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需具有相當財力之資格證明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C)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D)機關以廠商須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為特定資格者,其期間得限3年內者。
152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以下何者為是? (A)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B)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應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八分之一。 (C)得規定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D)得規定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 第 36 條
153 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所得稅或營業稅之納稅證明。 (B)公會會員證。 (C)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D)具有符合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第 36 條
154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何者正確? (A)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 (B)為因應採購性質與特性,得就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予以指定。 (C)有關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資格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D)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屬特定資格。 第 36 條
155 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A)具有相當人力證明之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B)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基本資格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C)政黨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D)外國廠商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第 36 條
156 下列何者屬「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A)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C)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D)實收資本額。 第 36 條
157 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B)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位於金門之機關,因地處偏遠不便,得限制金門當地廠商始得投標。 (D)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訂定,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第 36 條
158 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A)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B)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臺南市某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擇定我國實績為廠商特定資格之一。 (D)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第 36 條
159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關「經驗或實績」規定所稱「單次契約金額」或「累計金額」,招標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係擇一訂定或兩者俱訂。 (B)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案件特性及需要,訂定特定資格者,不得同時訂定基本資格。 (C)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方得為廠商信用之證明。 (D)「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第 36 條
160 新北市八里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下水道新建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內政部。 (B)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營建署之監辦單位。 (C)八里區公所得委請營建署依規定簽報核定底價。 (D)招標機關為營建署,故本案決標金額之統計應歸屬中央機關辦理之採購。 第 40 條
161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B)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C)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D)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 第 41 條
162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分段開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B)採公開招標者,機關不得規定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C)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D)公開招標案件得就廠商資格為單獨之一段招標。 第 42 條
163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但其比率不得逾? (A)百分之三。 (B)三分之一。 (C)百分之十。 (D)二分之一。 第 43 條
164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B)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開價格標前定之。 (C)機關基於技術工法之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並無不可。 (D)於宣布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後再洽其議價。 第 46 條
165 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B)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C)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D)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第 46 條
16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B)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C)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D)以上皆是 第 48 條
167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A)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B)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C)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D)A公司及B公司為關係企業,該2公司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第 50 條
168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B)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C)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D)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成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第 53 條
169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B)議價案之減價次數,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 (C)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並得以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D)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者,其評選程序得予簡化,不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第 53 條
170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之事項,何者最完整正確? (A)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B)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各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C)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D)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第 56 條
171 評選最有利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該廠商不得參與評選,並不得作為最有利標。 (B)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之內容。惟如廠商另外提出補充資料者,是否納入評選由評選委員決議之。 (C)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十。 (D)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第 56 條
172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下列何者為錯誤? (A)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B)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C)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D)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不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第 56 條
173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第 56 條
174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B)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 (C)招標文件如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D)總評分法中之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第 56 條
17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經洽請重行遞送投標文件者,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 (A)優於原投標文件者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件內容者,不納入評選。 (B)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投標文件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C)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投標文件應納入評選,並以重行遞送之內容為準。 (D)優於原投標文件者不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件內容者,納入評選。 第 56 條
176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不得有超底價決標情形。 (C)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D)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第 56 條
177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除評定最有利標之當次會議應作成紀錄外,其他會議是否作成紀錄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C)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D)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第 56 條
178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B)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C)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D)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第 56 條
179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 (B)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予其他廠商。 (C)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施。 (D)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第 57 條
180 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時,下列何者為正確: (A)以評選最優廠商為協商對象。 (B)審標程序公開進行。 (C)參與協商之廠商得依據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 (D)開標程序應公開。 第 57 條
181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合理,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B)免洽最低標廠商說明,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C)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D)經機關評估該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不洽最低標說明,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第 58 條
182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何者適法? (A)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B)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逕予廢標。 (C)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D)自次低標起,依序洽廠商是否願意減至最低標價後決標。 第 58 條
183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 (B)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押標金。 (D)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 第 58 條
184 下列哪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A)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B)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C)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D)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八十者。 第 58 條
185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B)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C)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其審查結果之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D)機關辦理採購,其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新臺幣100萬元,如未另訂新契約者,免辦理決標公告。 第 60 條
186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多少日? (A)一星期。 (B)二星期。 (C)三星期。 (D)一個月。 第 61 條
187某公立高中辦理94學年度畢業紀念冊編製之採購案,於94年6月15日決標,依採購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刊登決標公告? (A)94年7月15日。 (B)94年8月15日。 (C)94年7月4日。 (D)94年7月14日。 第 61 條
188 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 (A)自開標日起20日。 (B)自開標日起30日。 (C)自決標日起20日。 (D)自決標日起30日。 第 61 條
18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A)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B)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D)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五為限。 綜合
190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A)應優先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B)於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須有3家以上原住民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C)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 (D)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者,得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綜合
19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該二公司參與某一標案之投標,即屬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B)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會議,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C)機關辦理採購,擬分四區複數決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限制投標廠商僅可得標一區。 (D)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綜合
19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B)機關擬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屬技術服務,不得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C)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階段,仍應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D)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應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 綜合
19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臨時人力之僱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B)村(里)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相關工程發包、採購業務。 (C)被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時應報請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監督。 (D)機關首長擔任投標廠商不支薪理事,該廠商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綜合
194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B)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二十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C)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其審標結果之通知,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D)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因屬詢價性質,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 綜合
19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應全部不發還? (A)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B)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C)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D)擅自減省工料。 綜合
196 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得為分包廠商。 (B)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C)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D)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得標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綜合
197 某機關擬委外採購研習訓練,預定委外一年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並擬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次每次一年。上網公告辦理招標,其上網填報? (A)採購金額為750萬元;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 (B)採購金額為250萬元;預算金額為250萬元。 (C)採購金額為250萬元;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 (D)採購金額為750萬元;預算金額為250萬元。 綜合
198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B)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C)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 (D)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綜合
199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A)請託或關說。 (B)流標。 (C)廢標。 (D)評選會議。 綜合
200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應加蓋廠商印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者,得將廠商過去的履約績效擇定為評選項目。 (C)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六章爭議處理。 (D)機關採複數決標,其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但總金額為巨額者,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綜合
20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屬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 (A)最有利標。 (B)減價收受。 (C)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決標。 (D)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綜合
20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B)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C)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依採購法第76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理前項業務。 (D)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綜合
203 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B)預算新臺幣12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90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C)預算新臺幣20萬元之採購得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D)預算新臺幣9萬元小額採購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綜合
204 依採購法對廠商之通知,下列何者應為書面? (A)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B)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C)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D)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綜合
205 下列何者正確? (A)依法令得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招標文件應允許我國廠商得提供該等財物或勞務參與投標。 (B)機關辦理採購,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 (C)對於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限定非屬條約或協定之國家廠商不得參與。 (D)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國內廠商。 綜合
20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及競圖之技術服務,先審查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後辦理比價。 (B)不必成立審查委員會。 (C)招標文件明定採不分段開標。 (D)辦理招標前無需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綜合
207 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 (A)追加契約金額新臺幣120萬元,無須上級機關核准。 (B)勞務契約同時辦理追加金額新臺幣600萬元、追減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議價會議,須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C)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6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D)勞務契約金額新臺幣1250萬元,僅追加新臺幣5萬元,該追加採購可適用採購法第23條之規定。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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