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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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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110/09/26︰1-50#101758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係屬該案承辦採購人員審標事項,而非工作小組工作事項。(A)O(B)X
2. 最有利標案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載明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可另有其差異性之說明文字,以免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A)O(B)X
3.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於評選前因故需增聘評選委員,應徵得全體委員同意始得為之。(A)O(B)X
4.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應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以避免發生評審標準不一致之不合理情形。(A)O(B)X
5. 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綜理評選事宜,其擔任評選委員會議之主席,得不參與評分(比)。(A)O(B)X
6.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為限。(A)O(B)X
7.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A)O(B)X
8.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A)O(B)X
9.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並非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A)O(B)X
10.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11.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12.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A)O(B)X
13.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購法。(A)O(B)X
14. 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A)O(B)X
15.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可免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A)O(B)X
16.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A)O(B)X
17.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A)O(B)X
18.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不得載明扣分機制。(A)O(B)X
19.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A)O(B)X
20.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A)O(B)X
21.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不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A)O(B)X
22.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A)O(B)X
23.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A)O(B)X
24.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A)O(B)X
25.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A)O(B)X
26.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A)O(B)X
27.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A)O(B)X
28.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A)O(B)X
29.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A)O(B)X
30.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A)O(B)X
31.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A)O(B)X
32.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A)O(B)X
33.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位。(A)O(B)X
34.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35.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不得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3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如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尚無不可。(A)O(B)X
38.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A)O(B)X
39.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A)O(B)X
40.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免載明子項之配分。但應於開標前訂定。(A)O(B)X
41.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子項之配分。(A)O(B)X
42.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亦不得納入評選。(A)O(B)X
4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44. 招標文件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A)O(B)X
45. 招標文件不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A)O(B)X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但委員會得決議拒絕上開要求。(A)O(B)X
4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A)O(B)X
48.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未達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得再綜合評選,達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A)O(B)X
49.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A)O(B)X
50.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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