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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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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是非∶1-50#98389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 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A)O(B)X
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 及是否逾期。 (A)O(B)X
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 額及是否逾期。 (A)O(B)X
4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 (A)O(B)X
5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 資格。 (A)O(B)X
6 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 (A)O(B)X
7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機關如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後決標,尚屬可行。 (A)O(B)X
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B)X
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B)X
10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 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 (A)O(B)X
1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僅 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 件。 (A)O(B)X
12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 (A)O(B)X
13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 (A)O(B)X
14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不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15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 (A)O(B)X
16 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 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 標。 (A)O(B)X
17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 公開預算金額。 (A)O(B)X
1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1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20 機關辦理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等設備 工程,不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B)X
21 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B)X
2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有價料回收金額。 (A)O(B)X
2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 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 (A)O(B)X
2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A)O(B)X
2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其非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 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A)O(B)X
2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 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設計。 (A)O(B)X
27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 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A)O(B)X
28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不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A)O(B)X
29 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 須於投標前取得。 (A)O(B)X
30 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取 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 (A)O(B)X
3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僅能擇定一種計費方式。 (A)O(B)X
3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得擇定二種以上計費方式。 (A)O(B)X
33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34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3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36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 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37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 兼之委員。 (A)O(B)X
38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內 派之委員。 (A)O(B)X
39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40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4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 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4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 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43 機關辦理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 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A)O(B)X
4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件數 ,以不低於其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A)O(B)X
45 機關辦理採購,於採購案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 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採書面審核監辦」之核 准。 (A)O(B)X
4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 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 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無需於招標文 件中載明。 (A)O(B)X
4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 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 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 中載明。 (A)O(B)X
48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 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不得超過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 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百分比。 (A)O(B)X
49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 限範圍或標準。 (A)O(B)X
5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屬百分比計費之範 疇,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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