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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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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是非110/04/23∶51-100#98424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 服務費用,不得超過附表所列百分比參考值,亦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5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 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 預算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A)O(B)X
5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服務費用,得由機 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估算,訂定合理服務費率。 (A)O(B)X
54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 建議金額,若無前二者,以工程預算代之。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 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 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A)O(B)X
55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 整工程款。 (A)O(B)X
56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扣除規費、規劃費、 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 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 (A)O(B)X
5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由機關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費率,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A)O(B)X
5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 中載明固定費用。 (A)O(B)X
59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 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 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60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 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 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 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61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 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監造占百分 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62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 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 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63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 (A)O(B)X
64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 則。 (A)O(B)X
65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 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A)O(B)X
66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 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A)O(B)X
67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A)O(B)X
68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 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A)O(B)X
69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 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 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A)O(B)X
7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 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 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B)X
71 .機關辦理2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 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B)X
7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 開標前訂底價。 (A)O(B)X
7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A)O(B)X
74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 (A)O(B)X
75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76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77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 允許之職務。 (A)O(B)X
78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 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79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80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81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 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 金。 (A)O(B)X
8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 六。 (A)O(B)X
8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 十六。 (A)O(B)X
84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 定資格。 (A)O(B)X
85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 資料。 (A)O(B)X
86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 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 (A)O(B)X
8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時,若廠商報價低於 底價80%,且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者,可依採購法第 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 (A)O(B)X
8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對於重複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之情 形,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 (A)O(B)X
8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 至第4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可免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A)O(B)X
90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數量,致契約金額逾原決標 金額,因以原契約單價計價,爰其增加之金額無須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 (A)O(B)X
91 .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 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 (A)O(B)X
92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 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A)O(B)X
9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 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A)O(B)X
9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最有利標, 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機關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原定固定費用 或費率決標。 (A)O(B)X
95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 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A)O(B)X
9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 (A)O(B)X
9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 用於施工項目費用較難事先預估之案件。 (A)O(B)X
98 .廠商參與競圖,應以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 文化、生活美學程度、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等因素為重要考 量,雖有超出招標文件所定之工程經費上限情形,仍得評選為優勝廠商。 (A)O(B)X
9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 有3家方可開標。 (A)O(B)X
100 .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 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 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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