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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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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4/23∶201-250#9837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201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 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但合計總金額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發包程序應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 辦理。 (A)O(B)X
202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 辦理。 (A)O(B)X
203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 者,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4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 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5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6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7機關辦公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 要,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 購。 (A)O(B)X
208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 購金額。 (A)O(B)X
209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 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 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0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 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 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1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 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不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 依不同需條求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12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 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13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 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 理。 (A)O(B)X
214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 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15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 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6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 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 分別辦理者。 (A)O(B)X
217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 別辦理。 (A)O(B)X
218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 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 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 (A)O(B)X
219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 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 標。 (A)O(B)X
220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21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22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 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迴避。 (A)O(B)X
223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 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A)O(B)X
224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25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 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A)O(B)X
226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 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7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 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8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 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9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30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 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31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 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32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A)O(B)X
233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 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 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 地認定之。 (A)O(B)X
234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 廠商參與。 (A)O(B)X
235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 (A)O(B)X
236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A)O(B)X
237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不得 允許非GPA簽署會員之廠商參與。 (A)O(B)X
238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 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 (A)O(B)X
239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 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 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 歸屬之。 (A)O(B)X
240「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 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A)O(B)X
241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 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允許 外國廠商參與者,亦應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A)O(B)X
242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43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 會。 (A)O(B)X
244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 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A)O(B)X
245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46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 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47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48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 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49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250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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