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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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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選擇110/09/26︰101-150#101783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01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A)7日。 (B)10日。 (C)14日。 (D)21日。 第 28 條
102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A)5日。 (B)7日。 (C)10日。 (D)14日。 第 28 條
103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A)5日。 (B)7日。 (C)10日。 (D)14日。 第 28 條
10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 (A)依採購法第22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B)政府機關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 之必要者。 (C)採購原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場行情穩定者。 (D)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第 28 條
105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日;B=7日。 (D)A=5日;B=10日。 第 28 條
10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日;B=7日。 (D)A=5日;B=10日。 第 28 條
107 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日;B=7日。 (D)A=5日;B=7日。 第 28 條
108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幾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A)5日。 (B)7日。 (C)10日。 (D)14日。 第 28 條
109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巨額採購公開招標,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A)28日。 (B)30日。 (C)1個月。 (D)2個月。 第 28 條
110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A)7日。 (B)10日。 (C)14日。 (D)21日。 第 28 條
111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A)6個月內。 (B)3個月內。 (C)1年內。 (D)14日內。 第 28 條
112 某學校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不合格標? (A)投標文件置於塑膠透明資料袋內並以膠帶密封者。 (B)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標封袋內並以釘書針封裝者。 (C)標封上標示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D)投標文件以不透明紙箱封裝 第 29 條
113 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B)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C)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D)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第 30 條
114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 (A)500萬元。 (B)1000萬元。 (C)2500萬元。 (D)5000萬元。 第 30 條
115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 (B)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 (C)廠商以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其票面金額得大於機關所訂押標金之額度。 (D)廠商以臺灣銀行簽發,未填寫受款人之支票,繳納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甲標案押標金。 第 30 條
116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之勞務採購,下列押標金收取額度何者有誤? (A)新臺幣1千萬元。 (B)新臺幣2千萬元。 (C)新臺幣0元。 (D)新臺幣500萬元。 第 30 條
117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 (A)支領預付款前。 (B)決標後簽約前。 (C)繳納履約保證金時。 (D)決標前。 第 30 條
118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B)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C)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D)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第 31 條
119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為新臺幣80萬元,有一廠商以存款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押標金,今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廠商押標金,機關應不發還之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多少元? (A)80萬元。 (B)100萬元。 (C)20萬元。 (D)得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斟酌不發還額度。 第 31 條
120 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得標後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D)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第 31 條
12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B)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C)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D)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而終止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第 32 條
122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為不合格標? (A)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B)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者。 (C)投標文件外封套未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D)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 第 33 條
123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 (A)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B)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C)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D)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第 33 條
124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廠商之企劃書,決標後得免予保密。 (B)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C)開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D)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 34 條
12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為何? (A)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B)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C)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D)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第 35 條
126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 (B)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 (C)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即使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 (D)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廠商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 第 35 條
127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替代方案之適用時機,僅限招標階段。 (B)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C)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雙方分攤。 (D)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為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六十。 第 35 條
128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資本額限制屬特定資格。 (B)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特定資格。 (C)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機關不得拒絕。 (D)特殊或巨額採購,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本額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 36 條
129 某學校舉辦畢業旅行之勞務採購案,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所訂之資格條件何者為非? (A)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B)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C)須提出最近3年內曾辦理類似活動400人以上且3次之經驗。 (D)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第 36 條
130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興建長度在1000公尺以上之隧道,屬特殊採購。 (B)採購兼有工程、勞務二種性質,而工程認定其歸屬者,於勞務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者,得以該勞務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訂定特定資格。 (C)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D)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對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人數,視個案需要,予以限制,並得逾法令規定之人數。 第 36 條
131 機關辦理為期2年新臺幣6000萬元巨額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第1年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因該採購案工作內容重複且係以提供勞力為主,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金額? (A)3000萬元。 (B)2400萬元。 (C)6000萬元。 (D)1200 萬元。 第 36 條
132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 (B)國立大學於投標時適用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 (C)外國廠商依其國情而難以出具之資格文件,得以自述方式於投標文件敘明。 (D)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加入工業團體之證明,屬基本資格。 第 36 條
133 以下何種公司型態非以登記之「資本總額」認定其「實收資本額」? (A)無限公司。 (B)兩合公司。 (C)有限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第 36 條
134 工程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 (A)新臺幣2億元。 (B)新臺幣1億元。 (C)新臺幣5000萬元。 (D)新臺幣2000萬元。 第 36 條
135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何種廠商資格條件? (A)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200萬元。 (B)廠商須檢附納稅證明。 (C)廠商須提出設立或登記證明。 (D)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第 36 條
136 下列何者係屬「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A)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 (B)公會會員證。 (C)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 (D)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第 36 條
13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臺幣8000萬元非特殊之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B)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C)新臺幣1億元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 (D)有關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作為基本資格者,得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依採購案之實際需要人數為限制規定。 第 36 條
138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 (C)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 (D)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第 36 條
139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信用之證明。 (C)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D)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第 36 條
140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C)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D)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招標文件得訂明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第 36 條
141 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 (A)新臺幣5000萬元。 (B)新臺幣1億元。 (C)新臺幣2億元。 (D)新臺幣2000萬元。 第 36 條
142下列採購何者非屬特殊採購? (A)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採購。 (B)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 (C)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 (D)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第 36 條
143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訂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證明,下列何項規定不得訂定? (A)流動負債不低於流動資產。 (B)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C)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D)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第 36 條
144 以下何者為非? (A)巨額採購,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於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 (B)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C)招標文件得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另行規定,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D)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依採購案之性質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第 36 條
145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何者非屬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A)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B)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C)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D)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第 36 條
146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累計實績金額為不低於新臺幣多少金額? (A)8,000萬元。 (B)2億元。 (C)2,000萬元。 (D)8,400 萬元。 第 36 條
147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廠商信用之證明」? (A)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B)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C)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D)營業稅繳納證明。 第 36 條
148 機關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其原文與中文譯本之內容有異者,以下列何者為準? (A)原文。 (B)中文譯本。 (C)取對機關有利者。 (D)取對廠商有利者。 第 36 條
149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四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元? (A)4億元。 (B)4000萬元。 (C)1億6000萬元。 (D)1600萬元。 第 36 條
150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A)廠商納稅之證明。 (B)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C)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D)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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