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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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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110/09/26︰1-50#10176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 87 條(A)O(B)X
2.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之。 第 88 條(A)O(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 第 88 條(A)O(B)X
4.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 第 88 條(A)O(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第 88 條(A)O(B)X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第 89 條(A)O(B)X
7.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 第 89 條(A)O(B)X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不罰之。 第 90 條(A)O(B)X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同。 第 90 條(A)O(B)X
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第 90 條(A)O(B)X
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第 91 條(A)O(B)X
12.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 條(A)O(B)X
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第 92 條(A)O(B)X
14.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罰之規定。 第 92 條(A)O(B)X
1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第 93 條(A)O(B)X
1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第 93 條(A)O(B)X
1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 第 93 條(A)O(B)X
18.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 第 93 條(A)O(B)X
19.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第 93 條(A)O(B)X
20.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 第 93 條(A)O(B)X
21.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第 93 條(A)O(B)X
2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商採購。 第 93 條(A)O(B)X
23.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第 93 條(A)O(B)X
2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 第 93 條(A)O(B)X
25.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第 93 條(A)O(B)X
26.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第 93 條(A)O(B)X
27.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 第 93 條(A)O(B)X
28.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 第 93 條(A)O(B)X
29.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 第 93 條(A)O(B)X
30.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財物類、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非屬統包及不須繳納押標金。 第 93 條(A)O(B)X
31.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第 93 條(A)O(B)X
32.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第 93 條(A)O(B)X
33.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適用機關仍應將不利用該契約之正當理由通知訂約機關。 第 93 條(A)O(B)X
34.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者,從其規定,無需通知訂約機關。 第 93 條(A)O(B)X
35.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 第 93 條(A)O(B)X
36.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 第 93 條(A)O(B)X
37.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其採購需求在該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第 93 條(A)O(B)X
38.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 第 93 條(A)O(B)X
3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 第 93 條(A)O(B)X
40.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5章辦理驗收。 第 93 條(A)O(B)X
41.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 第 93 條(A)O(B)X
42.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第 93 條(A)O(B)X
4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第 93 條(A)O(B)X
4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第 93 條(A)O(B)X
4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者,應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第 94 條(A)O(B)X
46. 所有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第 94 條(A)O(B)X
47. 採購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會議時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人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第 94 條(A)O(B)X
4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者,應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第 94 條(A)O(B)X
49.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代理之。 第 94 條(A)O(B)X
50.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第 94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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