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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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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110/09/26︰151-200#101782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51.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廠商時起算。 第 101 條(A)O(B)X
152.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機關時起算。 第 101 條(A)O(B)X
153.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 第 101 條(A)O(B)X
154.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 第 101 條(A)O(B)X
155. 機關辦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且屬情節重大者,無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第 101 條(A)O(B)X
156.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 第 101 條(A)O(B)X
157.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第 101 條(A)O(B)X
158.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 第 101 條(A)O(B)X
159.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開標時起算。 第 101 條(A)O(B)X
160.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投標時起算。 第 101 條(A)O(B)X
161.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及單價者,為應緊急需求,可先確定供應數量及交貨時間即可。 第 104 條(A)O(B)X
162.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辦理機密性採購,如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 104 條(A)O(B)X
163. 非軍事機關辦理採購,得準用採購法第104條及「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 104 條(A)O(B)X
164.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第 104 條(A)O(B)X
165.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 第 104 條(A)O(B)X
166. 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法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第 104 條(A)O(B)X
167.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 第 104 條(A)O(B)X
168. 軍事機關採購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 104 條(A)O(B)X
169. 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 104 條(A)O(B)X
170.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 第 104 條(A)O(B)X
171. 軍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 第 104 條(A)O(B)X
172.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為求保密,以邀請1家廠商議價為原則。 第 104 條(A)O(B)X
173.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 104 條(A)O(B)X
174.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機關發布命令。 第 104 條(A)O(B)X
175.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第 105 條(A)O(B)X
176.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即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第 105 條(A)O(B)X
177.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第 105 條(A)O(B)X
17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無須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料。 第 105 條(A)O(B)X
179. 政府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購。 第 105 條(A)O(B)X
180. 政府機關不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購。 第 105 條(A)O(B)X
18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故免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 第 105 條(A)O(B)X
18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但應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 第 105 條(A)O(B)X
18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得免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第 105 條(A)O(B)X
18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第 105 條(A)O(B)X
185.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不包括公營事業。 第 105 條(A)O(B)X
186.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 第 105 條(A)O(B)X
18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 第 105 條(A)O(B)X
18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適用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 第 105 條(A)O(B)X
18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務機關間之勞務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規定。 第 105 條(A)O(B)X
19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 105 條(A)O(B)X
19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 105 條(A)O(B)X
19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應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 第 105 條(A)O(B)X
19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亦符合採購法。 第 105 條(A)O(B)X
19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因緊急處置需要辦理之特別採購,得免刊登決標公告。 第 105 條(A)O(B)X
195.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各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第62條彙送決標資料之規定。 第 105 條(A)O(B)X
196. A縣政府委託B國立大學辦理規劃設計,係屬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適用採購法第105條規定。 第 105 條(A)O(B)X
19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如不及與廠商議價訂購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免除議價程序。 第 105 條(A)O(B)X
19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其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於履約完成後即補簽書面契約。 第 105 條(A)O(B)X
19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其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第 105 條(A)O(B)X
20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應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料。 第 105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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