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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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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110/09/26︰201-242#10178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42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42)
201. 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 第 105 條(A)O(B)X
202. 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尚不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但上級機關就其監辦,可授權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第 105 條(A)O(B)X
20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 第 105 條(A)O(B)X
204.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免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 第 106 條(A)O(B)X
205.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 第 106 條(A)O(B)X
20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有監造人員者,應規定監造人員填寫監造日報表,並將之納為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 第 107 條(A)O(B)X
207.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第 107 條(A)O(B)X
208.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依採購法之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由招標機關自行決定。 第 107 條(A)O(B)X
209.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驗收完成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第 107 條(A)O(B)X
210.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第 107 條(A)O(B)X
211.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但不包括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第 108 條(A)O(B)X
212.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不屬於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A)O(B)X
213.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採購機關負擔。 第 108 條(A)O(B)X
214.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 第 108 條(A)O(B)X
215.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其有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5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者,應行迴避。 第 108 條(A)O(B)X
216. 採購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其進行稽核監督時,應預先通知機關。 第 108 條(A)O(B)X
217.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不包括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第 108 條(A)O(B)X
218.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第 108 條(A)O(B)X
219.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仍非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A)O(B)X
220.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A)O(B)X
221. 採購稽核小組認為採購機關違反採購法之情節重大者,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第 108 條(A)O(B)X
222.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須依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在法定期限內為之;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陳情、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件,亦須於前揭法定期間內提出者,方得受理,逾期提出應不予受理。 第 108 條(A)O(B)X
223.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須依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在法定期限內為之;但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陳情、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件,無論採購進行至何階段,都可受理。 第 108 條(A)O(B)X
224. 採購稽核小組之成員為5至17人,稽核委員由設立機關首長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設立機關之外聘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108 條(A)O(B)X
225. 採購稽核的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採購法令,如遇採購機關有違反採購法令者,即依規定促請改正或併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就其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 第 108 條(A)O(B)X
226. 縣(市)議會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A)O(B)X
227.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及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但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亦得稽核監督之。 第 108 條(A)O(B)X
228. 縣(市)議會所辦理之採購,亦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A)O(B)X
229.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08 條(A)O(B)X
230.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得以密件為由予以拒絕。 第 108 條(A)O(B)X
231.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屬於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第 108 條(A)O(B)X
232.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由採購機關負擔。 第 108 條(A)O(B)X
233.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其有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3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者,應行迴避。 第 108 條(A)O(B)X
234.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A)O(B)X
235.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因廠商違約致終止契約者,終止前廠商履約情形,無需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A)O(B)X
236.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提報,以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但機關另有分工規定者,從其規定。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由訂約機關彙總提報。 第 111 條(A)O(B)X
237.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提報,以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應由各適用機關就其訂購部分之使用情形及效益進行提報。 第 111 條(A)O(B)X
238.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因廠商違約致終止契約,就終止前廠商履約情形,應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A)O(B)X
23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依採購法第111條規定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A)O(B)X
24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上級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A)O(B)X
24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於驗收後因故逾1年仍未啟用者應自驗收後屆滿1年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報未啟用之原因。但第2年仍未啟用者,不適用之。 第 111 條(A)O(B)X
24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巨額採購,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惟因故不辦理後續擴充,機關得主張原有採購如不包含後續擴充係未達巨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111條規定免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第 111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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