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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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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110/09/26︰51-100#101769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1.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第 94 條(A)O(B)X
52.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行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委員有修正意見者,機關人員得逕行依該委員意見修正之,免另行召開會議。 第 94 條(A)O(B)X
53.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惟如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評審標準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第 94 條(A)O(B)X
54.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該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 第 94 條(A)O(B)X
55. 招標機關未能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覓得適當評選委員人選,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其他單位薦派者(即僅選定參與單位,人選由該單位薦派),尚無不可,但仍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辦理。 第 94 條(A)O(B)X
5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94 條(A)O(B)X
5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94 條(A)O(B)X
58.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依委員意願調查結果,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仍需另出具聘書(函),以完成「聘兼」程序。 第 94 條(A)O(B)X
59.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如出具之相關文書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 第 94 條(A)O(B)X
60.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第 94 條(A)O(B)X
6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總出席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94 條(A)O(B)X
62.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第 94 條(A)O(B)X
63. 機關依採購法與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 94 條(A)O(B)X
6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之採購,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係依據優勝廠商序位,依序議價。 第 94 條(A)O(B)X
6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 第 94 條(A)O(B)X
6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 94 條(A)O(B)X
6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 第 94 條(A)O(B)X
6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第 94 條(A)O(B)X
69.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 第 94 條(A)O(B)X
70.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其中專家學者2人,尚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第 94 條(A)O(B)X
71.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只要有3人即可。 第 94 條(A)O(B)X
72.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至少4人。 第 94 條(A)O(B)X
73.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採購評選委員會本身名義行之。 第 94 條(A)O(B)X
74.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 第 94 條(A)O(B)X
7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94 條(A)O(B)X
7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 第 94 條(A)O(B)X
7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第 94 條(A)O(B)X
7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 第 94 條(A)O(B)X
7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第 94 條(A)O(B)X
80.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第 94 條(A)O(B)X
81.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者,不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第 94 條(A)O(B)X
8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 第 94 條(A)O(B)X
8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第 94 條(A)O(B)X
84.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第 94 條(A)O(B)X
85.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第 94 條(A)O(B)X
86. 機關辦理評選,如係因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之委員總額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得免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 94 條(A)O(B)X
87. 機關辦理評選,如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其委員總額不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 94 條(A)O(B)X
88.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未能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於紀錄作成時再函送各評選委員。 第 94 條(A)O(B)X
89.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第 94 條(A)O(B)X
9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於會議中提出,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討論是否納入會議紀錄。 第 94 條(A)O(B)X
9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採購評選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 94 條(A)O(B)X
9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如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向機關提出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情形者,機關應令該委員辭職或予以解聘。 第 94 條(A)O(B)X
93.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之情形,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第 94 條(A)O(B)X
94.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不必敘明其原因。 第 94 條(A)O(B)X
95.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 94 條(A)O(B)X
9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者,免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第 94 條(A)O(B)X
97.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機關應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註銷其資格。 第 95 條(A)O(B)X
98.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人員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亦得參加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亦得取得進階資格。 第 95 條(A)O(B)X
99.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予保留。 第 95 條(A)O(B)X
100.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上級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 第 95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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