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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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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110/09/26︰101-163#101771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63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63)
101.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102.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A)O(B)X
103.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104.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A)O(B)X
10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仍得參與。(A)O(B)X
10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A)O(B)X
107.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與其他未更改項目,均分別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108.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109.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得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A)O(B)X
110.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即應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A)O(B)X
111.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沒有例外。(A)O(B)X
112.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並經機關以書面洽各評選委員審查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11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機關應就廠商企劃書內所列標價予以審查,至價格標階段始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以利減價或宣布決標。(A)O(B)X
11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評選階段應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納入評選。(A)O(B)X
115.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於要求A評選委員迴避後,仍得決標予甲廠商。(A)O(B)X
116.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應不決標予甲廠商。(A)O(B)X
117.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但不包含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A)O(B)X
118.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A)O(B)X
11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A)O(B)X
12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A)O(B)X
121.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於招標文件未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之情形下,得採行之方式包括價格不納入評分,以非價格項目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A)O(B)X
122. 機關辦理評選,如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採購評選委員會得於評選前成立。(A)O(B)X
123.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如認為評選結果有需評選委員會檢討之情形(例如投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應於評選紀錄加註意見,惟不得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以示對評選委員專業之尊重。(A)O(B)X
124. 各委員針對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未表示不同意見,且於該表簽認,即可認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A)O(B)X
125. 機關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係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因評選後尚有議價程序,機關應於議價時方開啟廠商報價單。(A)O(B)X
126. 為利業務推行,工作小組成員可兼任評選委員。(A)O(B)X
127. 招標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均無法出任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時,得改由一級副主管代之。(A)O(B)X
128.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亦同。(A)O(B)X
129.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該費用或費率之組成內容納入評分者,該評選項目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A)O(B)X
130.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機關依序洽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定之底價高,仍屬合理。(A)O(B)X
131.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定之底價高,並不合理。(A)O(B)X
132.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發言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該發言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A)O(B)X
133.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發言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A)O(B)X
134.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A)O(B)X
135.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A)O(B)X
136.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該發言不符合採購法規定。(A)O(B)X
137.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A)O(B)X
138.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雖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仍應敘明理由。(A)O(B)X
139.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得於評選前宣布者,不在此限。(A)O(B)X
140.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A)O(B)X
14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則應予解密。(A)O(B)X
142.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保守秘密。評選後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A)O(B)X
14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A)O(B)X
1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依序議價。(A)O(B)X
145.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無需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
146.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
147.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
148.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應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
149.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惟機關如於評選階段就價格與參與評選廠商進行協商,則仍適用監辦規定。(A)O(B)X
150.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召集人為工務局長,其副局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工務局長臨時有事未能出席,可由副局長代理主持會議。(A)O(B)X
151.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關於協商程序之進行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A)O(B)X
152.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惟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得不適用上開規定。(A)O(B)X
153.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覆意見方式辦理者,得由機關依各委員意見修改,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154.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得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以避免因參與評選廠商過多,致評選會議時間無法掌控。(A)O(B)X
155.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由評選委員綜合評選1次,評定優勝順序,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A)O(B)X
156.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由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不得由評選委員先行逐項討論後方予以評分。(A)O(B)X
157.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不論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因協商而更改,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全部評選項目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1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議價採訂定底價者,其以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時,得不將價格納入評選,於依序議價時再開啟價格封參考其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A)O(B)X
159. 機關辦理採購,採行公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者,得分2階段辦理,先評選出數名優勝廠商後,再依序以議價之方式辦理決標。(A)O(B)X
160.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為最有利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以標價最低者決標。(A)O(B)X
161. 機關辦理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得擇各評選委員給予第1名最多之廠商為得標廠商。(A)O(B)X
162.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名次加總相同者,以評選委員評定名次第1名較多者優先議價。(A)O(B)X
163.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如需變更,應徵得所有參與評選廠商之同意,並不得有差別待遇之情形。(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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