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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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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110/09/26︰51-100#101768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1.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A)O(B)X
52.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53.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54.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外,得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A)O(B)X
55.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A)O(B)X
56.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之初審意見,如無法明確表達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得僅載明「符合」、「尚可」,或僅載明投標文件之頁碼。(A)O(B)X
57.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之初審意見,如僅載明「符合」、「尚可」,或僅載明投標文件之頁碼,屬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錯誤行為態樣之情形。(A)O(B)X
58.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應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及召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A)O(B)X
59.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理評選作業,依規定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故得由該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人員,擔任該學校或事業之專家學者之委員。(A)O(B)X
60.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理評選作業,依規定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仍不得由該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人員,擔任該學校或事業之專家學者之委員。(A)O(B)X
61.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62.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出席評選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63.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無需經其本人同意。(A)O(B)X
64.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仍應經其本人同意。(A)O(B)X
65.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無需敘明理由。(A)O(B)X
66.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所有內容。(A)O(B)X
67.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不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外之其他內容。(A)O(B)X
68.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A)O(B)X
69.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不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A)O(B)X
70.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A)O(B)X
7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逕行決標,免辦理議價或比價。(A)O(B)X
7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A)O(B)X
73.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A)O(B)X
7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7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無須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76.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A)O(B)X
77.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應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後訂定之。(A)O(B)X
78.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廠商提出之報價,應納入評選,不得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開標後議價前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訂定之。(A)O(B)X
79.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A)O(B)X
8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A)O(B)X
8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作成並予確認。(A)O(B)X
8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B)X
8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A)O(B)X
8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A)O(B)X
85.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A)O(B)X
86.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A)O(B)X
87.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88.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89.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適法。(A)O(B)X
90.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適法。(A)O(B)X
91.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
92.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
93.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A)O(B)X
94.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A)O(B)X
95.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9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97.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A)O(B)X
98.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A)O(B)X
99.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100.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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