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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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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是非110/04/23∶101-150#98434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01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O(B)X
102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 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 數為1次或2次者,應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 之廠商。 (A)O(B)X
103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 格。 (A)O(B)X
10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得成立評審委 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105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投標 廠商資格之一,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 (A)O(B)X
106 .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宜考 量採購全生命周期概念,將其維護項目納入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避免得 標廠商藉後續維護,以不合理之報價迫使機關接受,獲取不當利益之機會。 (A)O(B)X
107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 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 (A)O(B)X
108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其 依據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A)O(B)X
109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後,原係依採購第22條第1項第9款 至第11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 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價。 (A)O(B)X
110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 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 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111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 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 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112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 證,但契約不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A)O(B)X
113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 證,契約並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A)O(B)X
114 .底價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 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決定不決標予甲,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A)O(B)X
115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 審查之請求,得予拒絕。 (A)O(B)X
116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 審查之請求,不得拒絕。 (A)O(B)X
117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不論其工作內容是否重複,以履約期間之全部 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118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 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119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 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但不得免收保證 金。 (A)O(B)X
120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 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121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無論如何,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 (A)O(B)X
122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毋需繳納印花稅。 (A)O(B)X
123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A)O(B)X
124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及設計競賽之評選作業,均 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的程序。 (A)O(B)X
125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現須增購 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新臺幣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新臺幣150萬 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五,所稱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之情形。 (A)O(B)X
126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27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28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 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 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A)O(B)X
129 .公營事業為銷售目的委託仲介促銷,屬採購行為,受採購法之規範。 (A)O(B)X
130 .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採分批交貨,各次交貨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A)O(B)X
131 .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採分批交貨,採購法並未規定各次交貨付款前,均 應辦理驗收。 (A)O(B)X
132 .投標文件份數多寡,由投標廠商視情況決定。 (A)O(B)X
133 .投標文件份數多寡,由招標機關視情況決定,於招標文件載明。 (A)O(B)X
134 .以單價決標即為複數決標。 (A)O(B)X
135 .非屬特殊採購預算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136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 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 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 機關。 (A)O(B)X
137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 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 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A)O(B)X
138 .以單價決標不一定為複數決標。 (A)O(B)X
139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 其機關地點在原住民地區,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 由原住民承作。 (A)O(B)X
140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 其履約地點在原住民地區者,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 先由原住民承作。 (A)O(B)X
141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以3次為限。 (A)O(B)X
142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A)O(B)X
143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 者,視同我國廠商。 (A)O(B)X
144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 者,視同為外國廠商。 (A)O(B)X
145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 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 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 制。 (A)O(B)X
146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 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 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 限制。 (A)O(B)X
147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 者,仍應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A)O(B)X
148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 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A)O(B)X
149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 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A)O(B)X
150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 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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