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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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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10/27)是非題1-50#11150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A)O(B)X
2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因仲裁法已有規定,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3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內容,如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4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如係以賣斷方式銷售予經銷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5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 (A)O(B)X
6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財物採購。 (A)O(B)X
7 機關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8 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A)O(B)X
9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A)O(B)X
10 機關依規費法第9條規定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因機關有支出,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1 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A)O(B)X
12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A)O(B)X
13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 (A)O(B)X
14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 (A)O(B)X
15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6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7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A)O(B)X
18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A)O(B)X
19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亦屬勞務委託,應適用採購法。 (A)O(B)X
20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A)O(B)X
21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A)O(B)X
22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屬機關預算之支出,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23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 (A)O(B)X
24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25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如以機關名義辦理,無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26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 (A)O(B)X
27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A)O(B)X
28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非機關辦理採購,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不適用採購法。(A)O(B)X
29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0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1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法。 (A)O(B)X
32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仍適用採購法。 (A)O(B)X
33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A)O(B)X
34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使用機關預算,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5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6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7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8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9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縱未使用機關預算,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40 採購法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監督。 (A)O(B)X
41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採購法第4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於辦理比價、議價時,應受補助機關監督,但辦理公開招標之開標,則不受該機關監督。 (A)O(B)X
42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規定選定補助對象。 (A)O(B)X
43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其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採購法。 (A)O(B)X
44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 (A)O(B)X
45 自然人接受機關補助,其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46 接受機關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47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即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48 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A)O(B)X
49 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A)O(B)X
50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得為分包廠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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