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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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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10/27)是非題251-300#111509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251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 (A)O(B)X
252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A)O(B)X
253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A)O(B)X
254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55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56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營業地址認定之。 (A)O(B)X
25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A)O(B)X
258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 (A)O(B)X
259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 (A)O(B)X
260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A)O(B)X
261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不得允許非GPA簽署會員之廠商參與。 (A)O(B)X
26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 (A)O(B)X
263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A)O(B)X
264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A)O(B)X
26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者,亦應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A)O(B)X
26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6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68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A)O(B)X
269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70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71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72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73 機關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得規定廠商將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次投標。審查後再邀合格廠商投價格標。 (A)O(B)X
274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A)O(B)X
275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A)O(B)X
276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 (A)O(B)X
277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 (A)O(B)X
27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A)O(B)X
27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A)O(B)X
28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8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A)O(B)X
282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 (A)O(B)X
283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A)O(B)X
284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A)O(B)X
285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故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A)O(B)X
286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 (A)O(B)X
287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 (A)O(B)X
288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應至少邀請3家以上。 (A)O(B)X
289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邀請家數,法無明文限制。 (A)O(B)X
29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3家以上。 (A)O(B)X
29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為符合公平原則,機關不得接受。 (A)O(B)X
292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93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3家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294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295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A)O(B)X
29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開標、監辦程序。 (A)O(B)X
297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A)O(B)X
298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應隨時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A)O(B)X
299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A)O(B)X
300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額。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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