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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10/27)是非題501-550#111517
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10/27)是非題501-550#11151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01 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作業,其由廠商報列技術服務費用者,廠商之報價應於議價時開啟,方得與廠商議價。 (A)O(B)X
502 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作業,其由廠商報列技術服務費用者,應將價格納入評選。 (A)O(B)X
50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時,廠商報價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並至少占20%以上配分。 (A)O(B)X
50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評選優勝廠商時,即將廠商報價納入考量。 (A)O(B)X
505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A)O(B)X
506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費,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A)O(B)X
50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A)O(B)X
508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A)O(B)X
509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A)O(B)X
51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依規定應公告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站,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A)O(B)X
51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A)O(B)X
512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不受採購法限制。 (A)O(B)X
513 縣政府得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但應符合採購法第49條規定。 (A)O(B)X
51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15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1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1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18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仍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A)O(B)X
519 有關100萬元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19條規定,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2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依向廠商詢價結果報價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認定之。 (A)O(B)X
521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或非原住民地區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在此限。 (A)O(B)X
522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於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已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以上廠商投標,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A)O(B)X
523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A)O(B)X
524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機關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A)O(B)X
52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A)O(B)X
526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 (A)O(B)X
527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通案不採公告方式辦理是不正確之作法。 (A)O(B)X
528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A)O(B)X
529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A)O(B)X
530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面。 (A)O(B)X
531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532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533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 (A)O(B)X
53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 (A)O(B)X
53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36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37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3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A)O(B)X
53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A)O(B)X
54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4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4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A)O(B)X
54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 (A)O(B)X
54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A)O(B)X
54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54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54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54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54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55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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