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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10/27)是非題901-979#111529
111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10/27)是非題901-979#111529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7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79)
901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A)O(B)X
902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A)O(B)X
90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 (A)O(B)X
90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A)O(B)X
905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A)O(B)X
906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A)O(B)X
907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 (A)O(B)X
908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 (A)O(B)X
909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並逕依前開核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 (A)O(B)X
910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應參考該廠商報價重新核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A)O(B)X
911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採購。 (A)O(B)X
912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 (A)O(B)X
913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本數。巨額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 (A)O(B)X
91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A)O(B)X
915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A)O(B)X
91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 (A)O(B)X
917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A)O(B)X
91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 (A)O(B)X
91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A)O(B)X
92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 (A)O(B)X
92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 (A)O(B)X
922 預算金額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次公告之強制規定。 (A)O(B)X
92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 (A)O(B)X
92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A)O(B)X
92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 (A)O(B)X
92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14日。 (A)O(B)X
927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日起計算。 (A)O(B)X
928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3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 (A)O(B)X
92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A)O(B)X
930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A)O(B)X
93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A)O(B)X
93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A)O(B)X
933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93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93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A)O(B)X
93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A)O(B)X
937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 (A)O(B)X
938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A)O(B)X
939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 (A)O(B)X
940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 (A)O(B)X
941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 (A)O(B)X
942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 (A)O(B)X
94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A)O(B)X
944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B)X
945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946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B)X
947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A)O(B)X
948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A)O(B)X
949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A)O(B)X
950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951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 (A)O(B)X
952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953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 (A)O(B)X
954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95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95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957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為作為評選項目之一者,其配分或權重無需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A)O(B)X
958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A)O(B)X
959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A)O(B)X
960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A)O(B)X
961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A)O(B)X
962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 (A)O(B)X
963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A)O(B)X
96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96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96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96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A)O(B)X
96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A)O(B)X
969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A)O(B)X
970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A)O(B)X
97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A)O(B)X
97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A)O(B)X
973 機關辦理採購之議價程序,因涉及採購契約價金及履約內容之議定,爰以廠商到場為必要。 (A)O(B)X
974 機關洽外國廠商辦理採購,如無法當面議價,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97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不得向機關申請退費。 (A)O(B)X
97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得向機關申請退費。 (A)O(B)X
977 機關辦理採購,宣布保留決標,即使保留決標紀錄已載明「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仍需另為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A)O(B)X
978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尚難以爭取時效為由,先行辦理招標作業。 (A)O(B)X
979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為爭取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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