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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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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最新版)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11114)是非題51-119#111708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6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69)
51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52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53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A)O(B)X
54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55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資料。(A)O(B)X
56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A)O(B)X
57 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A)O(B)X
58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A)O(B)X
5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60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A)O(B)X
6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A)O(B)X
6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A)O(B)X
6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6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65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辦理。(A)O(B)X
66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A)O(B)X
6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A)O(B)X
6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A)O(B)X
6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A)O(B)X
7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A)O(B)X
71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機關本身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A)O(B)X
72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無需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A)O(B)X
73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A)O(B)X
7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物價調整工程款。(A)O(B)X
7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利潤。(A)O(B)X
76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A)O(B)X
77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A)O(B)X
78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不包括進度。(A)O(B)X
79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A)O(B)X
80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惟因其非屬驗收,其結果不得供驗收之用。(A)O(B)X
81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A)O(B)X
82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A)O(B)X
83 為利機關分散風險,除工期超過一年之工程外,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A)O(B)X
84 為利契約風險分擔,不論履約時間長短,機關不宜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A)O(B)X
85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辦理招標。(A)O(B)X
86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以分開招標為原則。(A)O(B)X
87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A)O(B)X
88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存款人名稱須為得標廠商。(A)O(B)X
89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已設定質權予採購機關,出質人雖非得標廠商名義,尚可。(A)O(B)X
90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契約無需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A)O(B)X
91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A)O(B)X
92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2500萬元。(A)O(B)X
93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A)O(B)X
9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A)O(B)X
9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A)O(B)X
96 採用共同投標時,不得允許廠商單獨投標。(A)O(B)X
97 採用共同投標時,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A)O(B)X
98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無須通知廠商。(A)O(B)X
99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A)O(B)X
100 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方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A)O(B)X
101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A)O(B)X
102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A)O(B)X
103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A)O(B)X
10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建造費用為結算金額。(A)O(B)X
10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A)O(B)X
106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107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A)O(B)X
108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A)O(B)X
109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110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111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A)O(B)X
112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A)O(B)X
11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A)O(B)X
114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115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A)O(B)X
116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不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A)O(B)X
117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A)O(B)X
11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A)O(B)X
11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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