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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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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最新版)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11114)是非題1-50#111710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不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A)O(B)X
2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A)O(B)X
3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A)O(B)X
4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扣除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A)O(B)X
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由機關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B)X
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A)O(B)X
7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A)O(B)X
8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A)O(B)X
9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A)O(B)X
10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A)O(B)X
1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A)O(B)X
12 機關辦理2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A)O(B)X
1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開標前訂底價。(A)O(B)X
1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A)O(B)X
1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A)O(B)X
1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A)O(B)X
19 機關辦理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等設備工程,不得採統包方式辦理。(A)O(B)X
20 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得採統包方式辦理。(A)O(B)X
21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A)O(B)X
22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A)O(B)X
2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A)O(B)X
2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其非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A)O(B)X
25 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A)O(B)X
26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機關如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尚屬可行。(A)O(B)X
27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A)O(B)X
28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不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A)O(B)X
29 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須於投標前取得。(A)O(B)X
30 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取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A)O(B)X
3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僅能擇定一種計費方式。(A)O(B)X
3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擇定二種以上計費方式。(A)O(B)X
33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A)O(B)X
34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A)O(B)X
3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A)O(B)X
36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A)O(B)X
37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A)O(B)X
38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內派之委員。(A)O(B)X
39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40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41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A)O(B)X
42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簽證服務,可經我國技師考試及格取得技師證書,或依我國與其母國所簽相互認許協議等方式,於取得我國執照後為之。(A)O(B)X
4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無需於招標文件中載明。(A)O(B)X
4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A)O(B)X
4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A)O(B)X
4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A)O(B)X
47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48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4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A)O(B)X
5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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