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111年 - 111 (最新版)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1111114)是非題1-50#111712
111年 - 111 (最新版)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1111114)是非題1-50#111712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理評選作業,依規定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故得由該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人員,擔任該學校或事業之專家學者之委員。(A)O(B)X
2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理評選作業,依規定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仍不得由該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人員,擔任該學校或事業之專家學者之委員。(A)O(B)X
3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A)O(B)X
4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A)O(B)X
5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6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7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A)O(B)X
8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並非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A)O(B)X
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10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11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無需經其本人同意。(A)O(B)X
12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仍應經其本人同意。(A)O(B)X
13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A)O(B)X
14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購法。(A)O(B)X
15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A)O(B)X
16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A)O(B)X
17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A)O(B)X
18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位。(A)O(B)X
19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20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21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外,得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A)O(B)X
22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A)O(B)X
23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之初審意見,如無法明確表達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得僅載明「符合」、「尚可」,或僅載明投標文件之頁碼。(A)O(B)X
24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之初審意見,如僅載明「符合」、「尚可」,或僅載明投標文件之頁碼,屬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錯誤行為態樣之情形。(A)O(B)X
25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A)O(B)X
26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A)O(B)X
2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不得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2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如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尚無不可。(A)O(B)X
29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A)O(B)X
30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A)O(B)X
31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免載明子項之配分。但應於開標前訂定。(A)O(B)X
32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子項之配分。(A)O(B)X
3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亦不得納入評選。(A)O(B)X
3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35 招標文件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A)O(B)X
36 招標文件不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A)O(B)X
3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但委員會得決議拒絕上開要求。(A)O(B)X
3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A)O(B)X
39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未達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得再綜合評選,達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A)O(B)X
40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A)O(B)X
41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可免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A)O(B)X
42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A)O(B)X
4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B)X
4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A)O(B)X
4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A)O(B)X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A)O(B)X
47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A)O(B)X
48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49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50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適法。(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