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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12570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12570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丙購買彩券之效力如何?(10分)
(二)乙、丙、戊與A公司是否具有繼承能力,具備繼承甲之遺產資格? (30分)
二、甲男與已婚之乙女任職於外交單位,長年外派於英國而相戀同居,乙因而懷有丙子,丙自出生時即由甲照顧,甲乙於三年外派結束後回國,甲乃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撫育事實之證明與親子鑑定報告書欲辦理認領丙之登記,戶政事務所是否應予登記?理由何在?乙則向其夫丁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30分)
三、甲男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皆已成年,甲於其妻去世後與丁女再婚。婚後三年,甲丁不睦,兩人於是請鄰居夫妻為證人簽名於書面之離婚協議, 並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其中一簽名乃夫替妻代為用印, 其妻並不知擔任甲丁離婚證人一事。離婚時,甲因丁之開設咖啡館贈與丁200萬元,又對乙之結婚贈與300萬元,丙之留學贈與300萬元。未料,甲因病去世,未立遺囑而留下財產300萬元,乙於繼承開始後,依法為拋棄繼承。試問:丁得否向法院提起兩願離婚無效之訴?理由為何?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