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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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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12570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甲男之父乙於甲幼年時離家失蹤,經其母向法院為死亡宣告。甲其後白手起家,創建A公司,擁有資產千萬,及個人財產數十棟房產。但唯一之獨子丙,卻因與其妻出遊遇車禍事故,妻當場死亡,丙則傷及腦部智 力受損,由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其後甲再娶丁女,由丁照顧丙。一日丙趁丁不注意時,溜出家門,購買彩券後,竟中獎金一百萬元。一週後,甲因心臟病突發去世,此時丁已懷有胎兒戊,乙也歸來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丙購買彩券之效力如何?(10分)
相關申論題
(二)乙、丙、戊與A公司是否具有繼承能力,具備繼承甲之遺產資格? (30分)
#482384
二、甲男與已婚之乙女任職於外交單位,長年外派於英國而相戀同居,乙因而懷有丙子,丙自出生時即由甲照顧,甲乙於三年外派結束後回國,甲乃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撫育事實之證明與親子鑑定報告書欲辦理認領丙之登記,戶政事務所是否應予登記?理由何在?乙則向其夫丁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30分)
#482385
三、甲男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皆已成年,甲於其妻去世後與丁女再婚。婚後三年,甲丁不睦,兩人於是請鄰居夫妻為證人簽名於書面之離婚協議, 並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其中一簽名乃夫替妻代為用印, 其妻並不知擔任甲丁離婚證人一事。離婚時,甲因丁之開設咖啡館贈與丁200萬元,又對乙之結婚贈與300萬元,丙之留學贈與300萬元。未料,甲因病去世,未立遺囑而留下財產300萬元,乙於繼承開始後,依法為拋棄繼承。試問:丁得否向法院提起兩願離婚無效之訴?理由為何?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482386
二、甲、乙為夫妻,婚後多年皆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彼此感情融洽, 某日,甲因病過世,乙表示會代替甲盡孝道繼續同住,丙、丁為表示 感激,決定收養乙為自己之子女,試問此收養之效力為何?(25 分)
#569555
一、某甲因天生智能障礙,致其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嗣後受輔助宣告。惟其於受輔助宣告前一週,曾將自己所有 一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而相對人乙亦知悉其能力不足,在不影響 善意第三人之情形下,該法律行為是否仍須得輔助人丙之事後承認始 生效力?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569554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 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 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 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 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 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 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 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559835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559354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55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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