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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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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1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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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1257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12570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皆已成年,甲於其妻去世後與丁女再婚。婚後三年,甲丁不睦,兩人於是請鄰居夫妻為證人簽名於書面之離婚協議, 並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其中一簽名乃夫替妻代為用印, 其妻並不知擔任甲丁離婚證人一事。離婚時,甲因丁之開設咖啡館贈與丁200萬元,又對乙之結婚贈與300萬元,丙之留學贈與300萬元。未料,甲因病去世,未立遺囑而留下財產300萬元,乙於繼承開始後,依法為拋棄繼承。試問:丁得否向法院提起兩願離婚無效之訴?理由為何?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