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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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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50256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在 A 市起造公寓一批出售,乙向甲承購其中公寓 1 間。因甲起造之該房屋未達建 築法令規定之耐震程度,經地震後,樑柱斷裂、牆壁崩塌,經 A 市公所公告為半倒 之危樓,不得居住;嗣甲未依其與乙之協議完成房屋修復,乙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之規定,對甲起訴,請求命甲給付金錢。地方法院認乙依民法有關瑕疵擔 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保護即可,乙之請求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之 規定不合,駁回乙之訴,乙不服,提起上訴。試問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因駕車過失撞傷乙,致乙右手食指受傷,經醫師予以截除,乙之工作能力因而減 少,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甲賠償減少工作能力之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甲對乙受其撞傷右手食指,致該手指經截除之事實予以自認,而以乙未 能證明其工作能力喪失之程度,否認乙對甲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院嗣依乙之聲請選任鑑定人為鑑定,均未獲明確結論。試問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三、甲對乙提起返還土地之訴訟,地方法院以甲之起訴違背專屬管轄規定,裁定駁回甲 之訴;甲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以甲之抗告無理由,駁回其抗告;甲仍不服, 對之提起再抗告,惟已逾提起再抗告之不變期間,高等法院乃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甲認其所提起之再抗告並未逾期,可否對前開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聲明不服?若可, 應適用關於抗告或再抗告之法律為裁判?(25 分)
四、甲對乙起訴,請求交付貨款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乙否認積欠甲貨款,惟另 稱若法院認其積欠甲貨款,因甲向其借款 200 萬元,屆期未還,主張抵銷。法院審 理結果,認乙積欠甲貨款 200 萬元,而乙得抵銷之金額則為 100 萬元,乃判決乙應 給付甲 100 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甲、乙分別上訴,高等法院維持第一審判決, 試問甲、乙可否再上訴最高法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