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對乙起訴,請求交付貨款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乙否認積欠甲貨款,惟另 稱若法院認其積欠甲貨款,因甲向其借款 200 萬元,屆期未還,主張抵銷。法院審 理結果,認乙積欠甲貨款 200 萬元,而乙得抵銷之金額則為 100 萬元,乃判決乙應 給付甲 100 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甲、乙分別上訴,高等法院維持第一審判決, 試問甲、乙可否再上訴最高法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