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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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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事訴訟法#50745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晚間,在乙宅前,因細故與乙互毆,並分別 受傷。乙受有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左肩皮下瘀血,業經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判處甲 有期徒刑五月。其後,乙又向桃園地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稱甲對其心生不滿,於同 年月十三日下午,持木棍至其所經營之檳榔攤毆打之,致其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左 肩皮下瘀血。桃園地院認為該案與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壢簡字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 甲傷害乙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判處甲有期徒刑三月(兩案均經判決確定,簡易庭 判決先行確定)。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上揭兩案完全相同,顯係同一傷 害行為所造成。雖二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惟甲所犯係連續犯, 應為同一案件,桃園地院未諭知免訴之判決為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試問: 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九十五年七月後對於本案是否屬案件同一性的認定有無不同? (25 分)
二、檢察官因接獲線報,得知其轄區內鄰長甲為特定候選人買票,並收受賄款五千元。 經證實消息可靠後,遂於當晚 10 時許簽發指揮書,命警察多人前往甲宅進行搜索。 員警進門後,立即翻箱倒櫃,大肆搜尋,卻查無買票名單、帳冊或賄款。甲雖於現 場一再否認有買票行為,仍被強制載往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偵訊,隔日即被提起公訴。 試問:檢警之偵查是否合法?(25 分)
⑴審判期日何以必須傳喚被告到庭?其理由何在?
⑵法院如欲使訴訟程序不致延宕,又不影響甲之權益,且能滿足丙、丁之願望,及 適合實際需要,應為如何處置?其法律依據或法理為何?
⑴第二審法院可否應檢察官之上訴為上開判決?
⑵如檢察官未上訴,僅被告上訴並主張係告訴人授權簽發支票並借用,並無偽造有 價證券,法院查明並非事實而係濫行上訴,法院可否加重其刑並撤銷緩刑?
⑶如檢察官及被告均上訴時,有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