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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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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事訴訟法#5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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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事訴訟法#5074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事訴訟法#50745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9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後,第一審法院定期審判,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 乙,並傳喚甲與證人丙、丁。因甲明知審判結果,勢必於己不利,為拖延計,僅委 任乙出庭,不附理由代為請假;丙則以當晚行將往赴國外履新任職,丁以次日經醫 生安排住院進行大手術,二人均表明短期之內,無法再行到庭,希能避免一再往返 法院之勞頓。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法院如欲使訴訟程序不致延宕,又不影響甲之權益,且能滿足丙、丁之願望,及 適合實際需要,應為如何處置?其法律依據或法理為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97消防
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處有 期徒刑 2 年,緩刑 3 年,嗣被告未依約履行,檢察官應告訴人之聲請,以被告未
詳解
提供者:Freda 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