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A)無因管理
(B)總會決議
(C)加工於他人之動產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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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658), C(130), D(409), E(0) #2065163

詳解 (共 9 筆)

#3576876
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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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546
總會決議係法律行為中之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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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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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503
法律行為乃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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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017
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 思為必要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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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003
法律行為係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發生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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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701
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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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841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A)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B)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C)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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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434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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