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民法「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懸賞廣告之標的為行為人完成廣告聲明之一定行為
(B)懸賞廣告為有償行為
(C)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
(D)懸賞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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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70), C(901), D(442), E(0) #2065164

詳解 (共 5 筆)

#3622554
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契約,即契約性質。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數人為對象所發出的要約,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即構成承諾,雙方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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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892

性質懸賞廣告性質有二說: (一)單獨行為說者:謂懸賞廣告乃單獨行為,廣告人因廣告之單獨意思表示負擔債務,惟其效力之發生,須俟指定行為完成,為廣告人負擔債務之停止條件。 (二)契約說:謂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不特定人所為之要約,經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予以承諾而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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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338
懸賞廣告修法前有單獨行為說跟契約說的爭議...
(共 4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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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705
第 164 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
(共 2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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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147
懸賞廣告 可參考航海王
抓到魯夫就有獎賞
所以是契約,是雙方行為
不過履行契約的人是不特定人
所以路人甲或路人乙其中之一抓到魯夫
就可以跟該機關拿取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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