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 時,應如何處理?
(A)申請界址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
(B)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C)依法提起訴願
(D)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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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33), C(6), D(6), E(0) #2687080
統計: A(23), B(233), C(6), D(6), E(0) #2687080
詳解 (共 3 筆)
#4872525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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