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複選題
38. 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交付審判應由告訴人委任律師聲請之
(B)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C)告訴人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
(D)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已提起公訴
(E)被告對於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21), B(1301), C(1147), D(1350), E(1167) #654804

詳解 (共 8 筆)

#1199270
(A)258-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檢察X認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B)規定在258-2第1項前段。(C)參404第1項前段: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D)規定於258-3第4項。(E)規定於258-3第5項前段。
19
2
#1430831
補充一下: 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告訴人不服再議遭駁回,想要聲請交付審判,要在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不能由告訴人自己或隨便撰寫書狀就可以提出,須委任
18
1
#2942360
(A)交付審判應由告訴人委任律師聲請之(...
(共 5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436445
(C)刑訴法258-3第5項 : 告訴人...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3
#1180143
請問(C) 的疑惑 依刑訴第258條-3 第5項規定,被告不得抗告,為何告訴人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

5
1
#1421178
C應該是258-3第5項後段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4
1
#5932016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規定:告訴人若...
(共 1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263925

112年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第258-1條,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此為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去除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的質疑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