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8 下列關於我國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
(B)民法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不受憲法之保障
(C)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D)性行為自由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並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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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9091), C(273), D(1047), E(52) #524791
統計: A(347), B(9091), C(273), D(1047), E(52) #524791
詳解 (共 10 筆)
#866628
釋字第362號解釋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 ,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特(後婚有效)。
即此重婚狀況,受憲法保障,故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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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980
民法第988條之1
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舉個例子:
丈夫坐飛機失事在荒島,經過一定期間而受死亡宣告。
但事實上沒死,事後跟一顆排球一同回到原居住地,
此時發現妻子已經再婚了,最後跟排球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妻子和再婚對象雙方當事人都是善意無過失信賴前婚消滅,所以後婚有效
前婚則在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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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450
性行為自由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並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也就是說憲法保障婚姻制度,婚姻中有一方與人通姦是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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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49
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 :
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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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29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62號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
乃所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
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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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863
題外話,通姦(婚姻糾紛)本質上較偏民事範圍所保護,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輕易跨管民事範圍而易民事為刑事、入人於罪實有過當之嫌,外國多有除罪化趨勢,究竟我國要不要跟進尚待學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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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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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881
(B)J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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