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24. 下列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有關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其慰撫金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B)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C)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D)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重度障礙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E)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A) 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其慰撫金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B)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C)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D)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重度障礙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E)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統計: A(1319), B(1330), C(835), D(267), E(278) #712175
詳解 (共 10 筆)
警職31: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遭受特別損失——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
支給標準: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補償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輕度 70 中度 100 重度 150 極重度250
V(A) 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其慰撫金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V(B)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3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V(C)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正確
(D)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重度障礙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150萬
(E)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2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1次慰撫金:
(一) 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250萬元。
(二) 重度障礙者:新臺幣150萬元。 (D)
(三) 中度障礙者:新臺幣100萬元。
(四) 輕度障礙者:新臺幣70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1次慰撫金新臺幣250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C)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II.前項第1款、第2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III.第1項第2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或
警察人員違反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一覽表
| 醫療費 | 慰撫金 | 喪葬費 | 總計 |
「受傷」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慰撫金 = 最高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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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2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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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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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中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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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輕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7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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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 |
| 1次慰撫金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
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 |
| 補足1次慰撫金,至死亡等級的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1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第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2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II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III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支付標準,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7 條
本標準所定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