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9 有關警察人員行政中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警政署署長為政務官,故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
(B)警察人員得加入政黨,亦得兼任政黨之職務
(C)配偶參選民意代表,警察人員得為之站台,但不得助講
(D)於法定上班時間,即使請事假亦不得參加特定政黨所發起之遊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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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 C(285), D(138), E(0) #1202947

詳解 (共 5 筆)

#1613983
本題無答案,現行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可為配偶站臺、助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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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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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署長本身為警察人員即有中立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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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861

(A)警政署署長為政務官,故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

 

 警政署署長為事務官,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B)警察人員得加入政黨,亦得兼任政黨之職務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職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I.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II.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III.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配偶參選民意代表,警察人員得為之站台,但不得助講

 

配偶參選民意代表,警察人員得為之站台,得助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此

 

II.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親等圖

 

 

60b6e12504b72.jpg 

 

 

 

60b6e13423a93.jpg 

 

 

 

 

 

60b6e1992abcf.jpg 

 

 

 

 

60b6e1a85be75.jpg 

 

 

 

 

 

 

 


http://ilms.ouk.edu.tw/sys/read_attach.php?id=53302

 

(按滑鼠右鍵,另存連結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配偶、2血、2姻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配偶、5血、3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II.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親或3親等內之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申誡免除處罰

 

 

 

 

(D)於法定上班時間,即使請事假亦不得參加特定政黨所發起之遊行活動



可以,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在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7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在此

 

II.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1 條

 

I.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休假


II.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此題答案,應為(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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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301
這是一道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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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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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珮騏條款本題選項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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