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12 A 向某賭博網站申請帳號、自設密碼加入成為會員,並將款項轉帳至該賭博網站所提供之帳戶後,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 1 比 1 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A 多次利用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後,賭博方式為撲克牌、百家樂, 並以其名下之帳戶匯款至前開賭博網站供作賭金,以此方式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試問, 法院對 A 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依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論處
(B)依刑法第 268 條聚眾賭博罪論處
(C)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賭博罪論處
(D)同時構成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賭博行為,擇一重處之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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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74), C(143), D(148), E(2974) #3254923

詳解 (共 5 筆)

#637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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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詳細解析,特別說明近年來法律的重大修正:

正確答案

(A) 依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論處

  • 關鍵修正:過去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非字第 174 號判決)曾認為,個人透過帳號密碼登入封閉式網站賭博,因不具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要件,不成立刑法賭博罪,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 現行法規:為解決網路賭博的法律漏洞,立法院於 111 1 12 日修正公布《刑法》第 266 ,增訂第 2 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解析A 使用手機連接網路登入網站對賭,完全符合修正後第 266 條第 2 項的犯罪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視同第 1 項,故應論以普通賭博罪

錯誤選項解析

  • (B) 依刑法第 268 條聚眾賭博罪論處
    • 268 條處罰的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即組頭或經營者)。A 是「參與下注」的賭客,並非經營者,故不成立本罪。
  •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賭博罪論處
    • 111 年刑法修正前,這曾是主要裁罰依據。但在刑法修正後,網路賭博已「刑事犯罪化」,依「刑事優先原則」,應優先適用刑法。
  • (D) 同時構成刑法...與社維法...,擇一重處之
    • 依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規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考試提醒

這題是警察特考非常經典的「時事法規修正題」。考生一定要記住:現在網路賭博不再是行政罰(社維法),而是刑法處罰的對象。

這題答案宣告「一律給分」是非常合理的,原因在於這題的出題時間點剛好卡在法律修正與實務見解轉換的尷尬期

以下解析為何這題會產生爭議並導致開放給分:

1. 關鍵在於「出題時間」與「法律修正」

這題的核心是網路賭博(透過手機、密碼登入封閉網站)。

  • 111 1 月之前(舊法時期):當時刑法第 266 條規定賭博罪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最高法院當時認為,網路賭博(需要帳號密碼)屬於「封閉空間」,不符合刑法要件,所以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處罰。當時的正確答案會是 (C)
  • 111 1 月之後(新法時期):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正式將「網路賭博」入罪化。此後,網路賭博應優先適用刑法。現在的正確答案會是 (A)

2. 為什麼會「都給分」?

如果這份考卷是 111 年前後的考古題,會出現以下問題:

  • 考生依據不同基準作答:剛修正時,部分教科書或題庫尚未更新,若題目沒有明確標註「依現行法」或「依修正前法」,會導致新舊法支持者產生爭議。
  • (D) 選項的邏輯陷阱:在實務轉變期間,有些見解試圖用「一行為不二罰」來解釋行政罰與刑事罰的交疊,雖然法理上不正確,但在考試情境中容易造成混淆。

3. 對考生的影響

  • 考古題陷阱:當你練習舊的警察特考考古題時,常會發現答案是 (C)。但在現在的考試中,一定要選 (A)
  • 考試公平性:考選部為了避免因為「法律變更」或「題目敘述未釐清適用時點」而導致對考生不公,通常會採取「一律給分」或「公布多個正確答案」的作法。

?結論

這題給分是因為它剛好踩到了法規修正的斷層

現在最重要的一點是:現在(2024年後)不論網路上怎麼賭,只要是跟網站對賭,就是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不再是社維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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