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下列有關公務員兼職或兼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解釋,公立學校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就其兼任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B)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C)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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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7131), C(585), D(569), E(128) #434851
統計: A(365), B(7131), C(585), D(569), E(128) #434851
詳解 (共 10 筆)
#714621
B)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錯誤
不管有沒有受報酬,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公務員服務法
不管有沒有受報酬,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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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4
(A)NO308:公立學校教師不屬於公服法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服法之適用
(B)14-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
(c)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D)14-2: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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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949
(A) J 308: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服務法
(B)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C)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D)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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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365
huan大大謝謝你,不過我是想問:所謂兼任非營利之職務受有報酬之實際舉例?例如xx官員可以兼任oo基金會的aa官職而被機關允許受有報酬。因為前面已經規定「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所以想問問什麼樣的非營利事業職務可以受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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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8427
回樓上8F,總結來說,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若為機關首長,也皆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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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8429
(D)可改成=>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非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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