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下列有關公務員兼職或兼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解釋,公立學校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就其兼任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B)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C)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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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7131), C(585), D(569), E(128) #434851

詳解 (共 10 筆)

#714621
B)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錯誤
不管有沒有受報酬,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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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4
(A)NO308:公立學校教師不屬於公服法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服法之適用 (B)14-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 (c)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D)14-2: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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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949

(A) J 308: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服務法

(B)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C)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D)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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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863
樓上你搞錯了,不是能不能有報酬的問題是不...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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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08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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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365
huan大大謝謝你,不過我是想問:所謂兼任非營利之職務受有報酬之實際舉例?例如xx官員可以兼任oo基金會的aa官職而被機關允許受有報酬。因為前面已經規定「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所以想問問什麼樣的非營利事業職務可以受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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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195
14-2和14-3都有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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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8427

回樓上8F,總結來說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若為機關首長也皆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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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672
兩者差別在 「受有報酬與否」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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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8429

(D)可改成=>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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