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法規命令之訂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之訂定須法律有授權,並應於該命令中明列授權之依據
(B)法律授權應明確,在概括授權情形,僅於細節性或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C)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D)某法規命令雖在母法授權範圍,但牴觸其他法律時,該命令仍屬無瑕疵
統計: A(98), B(1501), C(290), D(7569), E(0) #434852
詳解 (共 10 筆)
行程法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D選相牴觸其他法律,應為無效
(D)某法規命令雖在母法授權範圍,但牴觸其他法律時,該命令
回樓上9F,(B)正確無疑,不僅有行政規則是針對技術性及細節性,法律「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也得對技術性及細節性為規定。
回樓上10F,用NO.538或NO.676也沒有錯,釋字443、釋字538、釋字676之見解皆一致,法律授權應明確,在概括授權情形,僅於細節性或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回樓上12F,(B)選項是「僅」,答案正確無疑,因為是在概括授權情形下,「僅」於細節性或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釋538的資格(分級條件及其得承攬工程之限額)也是指若涉及人民營業自由之重大限制,應由法律或依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為妥,不能用法律「概括」授權。
釋676的調健保費也是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換言之,調健保費仍須用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不能用法律「概括」授權。
釋538 營造業規則就戰地業者換領證書之規定違憲?
惟營造業之分級條件及其得承攬工程之限額等相關事項,涉及人民營業自由之重大限制,為促進營造業之健全發展並貫徹憲法關於人民權利之保障,仍應由法律或依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為妥。
釋676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 , 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 , 合憲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同條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之規定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改列第四款) ,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