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法規命令之訂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之訂定須法律有授權,並應於該命令中明列授權之依據
(B)法律授權應明確,在概括授權情形,僅於細節性或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C)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D)某法規命令雖在母法授權範圍,但牴觸其他法律時,該命令仍屬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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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501), C(290), D(7569), E(0) #434852

詳解 (共 10 筆)

#715171

行程法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D選相牴觸其他法律,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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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683
443中也有指出
No.443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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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490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D)某法規命令雖在母法授權範圍,但牴觸其他法律時,該命令仍屬無瑕疵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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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699
C: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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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808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行政規則就可以訂定囉,根本不用法律依據。大法官說的只是舉例而已,不是說只能訂定在那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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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315

樓上9F(B)正確無疑不僅行政規則是針對技術性細節性法律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也得技術性細節性為規定

回樓上10F用NO.538或NO.676也沒有錯釋字443釋字538釋字676之見解皆一致法律授權應明確概括授權情形,細節性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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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850
B:大法官釋字第367號解釋:「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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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069
法律優越原則,命令再怎樣也不會比法律大喔,只要牴觸就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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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960
不是細節性技術性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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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952

樓上12F(B)選項是「」,答案正確無疑,因為是概括授權情形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

釋538資格(分級條件其得承攬工程之限額)也是指若涉及人民營業自由重大限制,法律依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為妥不能用法律「概括」授權

釋676調保費也是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換言之調保費仍須用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不能用法律「概括」授權。 

釋538  營造業規則就戰地業者換領證書之規定違憲?
惟營造業之分級條件其得承攬工程之限額等相關事項涉及人民營業自由重大限制,為促進營造業之健全發展並貫徹憲法關於人民權利之保障,法律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為妥。 

676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 , 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 , 合憲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同條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之規定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改列第四款) ,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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