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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對發展遲緩幼兒之鑑定標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幼兒在嬰幼兒發展測驗任一分測驗之標準分數在負一點五個標準差即可判定為發展遲緩兒 童。
(B)幼兒持有醫院「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之診斷證明即可判定其為情緒行為障礙。
(C)幼兒經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 可稱其為聽力障礙兒童。
(D)若聽力障礙幼兒兼有輕微認知功能低下,應視其為發展遲緩幼兒。
(E)以上皆非。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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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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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幼兒在嬰幼兒發展測驗任一分測驗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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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幼兒在嬰幼兒發展測驗任一分測驗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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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