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的原因?
(A)原告死亡
(B)被告喪失訴訟能力
(C)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該受訴的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
(D)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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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50), C(1786), D(596), E(0) #732372
統計: A(105), B(50), C(1786), D(596), E(0) #732372
詳解 (共 8 筆)
#1026166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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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71
A168
B170
C182-1
D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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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12686
C為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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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33740
此題為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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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856
(C)選項已修法,民事訴訟法§182-1:(I)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建議刪除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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