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屬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教育總積點數百分之多少?
(A) 30
(B) 50
(C) 60
(D)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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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2), B(775), C(3029), D(415), E(0) #882597

詳解 (共 9 筆)

#1249252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繼續教育以積點計,其規定如下: 一、面授、實習課程,每小時以一點計;授課人員,每小時以五點計。

第11條
 繼續教育之積點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 教育總積點數百分之六十,屬其他各款者,任一單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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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034

注意

依據3樓藥師週刊所述

原辦法中,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教育總積點數60%之限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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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476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關於藥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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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813
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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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232

5cd7950dc3941.jpg#s-1009,23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68

已經被廢止了~

現在適用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
驗光生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
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
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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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572
其他任一款不得高於20%其他任一款不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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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637
藥師自104.12.30.起納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06.1.1.起施行
相關資訊請見藥師週刊(連結)
http://ys34485257.imgshelf.com/1953/1953-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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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300

※面授課程50分鐘為1積點。面授不限制積點,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藥學雜誌這二項最高可各占60積點

http://www.kpa.org.tw/GoodsDescr.asp?prod_id=71-05&parent_id=0&category_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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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137
所以已經沒有關於面授的規定了嗎?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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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669
未解鎖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採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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