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甲任職臺北市政府,擔任 9 等科長,因涉違失行為而遭懲戒,則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其情節,主管長官如認以記一大過為適當時,該主管長官得立即行之
(B)依其情節,主管長官如認以降級為適當時,該主管長官得立即行之
(C)主管長官如認其情節重大,以撤職為適當時,該主管長官應立即行之
(D)主管長官如認其情節重大,以休職為適當時,該主管長官應立即行之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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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1), B(117), C(179), D(101), E(3426) #610859

詳解 (共 10 筆)

#1370989
懲戒跟懲處是不同的東西,一個是懲戒法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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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25
新修法後,9職等以下都是送公懲會審理,不會是主管長官懲處。所以是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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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46
修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罰款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休職、降級、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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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262
公懲法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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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468
公務員懲戒法本來就沒有記大過喔
記一大過是依考績法

本題考選部已經公布送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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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508
4個都是錯的 這題考選部送分
(A)應改成記過才對
(B)(C)(D) 都不能直接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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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20

記過跟記大過本來就不一樣....

如果真的一樣的話

考績法幹嘛還特地分列"記過"跟"記大過"

都寫成記過不就好了

這兩個絕對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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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00
懲處: 記過、記大過、免職、申誡
懲戒:撤、休、降、減、記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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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19
已經修法囉,九職等以下逕送公懲會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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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59
可是題目選項裡是記一大過耶,記大過跟記過不是不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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