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遭稅捐稽徵機關超額課徵稅收之納稅義務人
(B)開發單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後,主張開發單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當地居民
(C)因頂撞師長違反校規,被高中記申誡之高中生
(D)將家戶垃圾任意棄置於道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市民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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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73), C(412), D(166), E(2156) #2436476

詳解 (共 8 筆)

#4262911
釋字784號理由書後段: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退學或類似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特別限制。   

系爭解釋所稱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可能。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如屬顯然輕微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尊重,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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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897

考選部更正答案,本題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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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841
J784→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
(共 4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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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816
【已刪除】23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共 3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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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883
釋字382 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
(共 11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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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149

那釋字784呢?不是說已變更382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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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711
釋字784 摘要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
(共 1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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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365
越來越多事情可以訴訟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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