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若有出售未上市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A)應併入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B)應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C)夫妻間出售有價證券之盈虧可以互抵
(D)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得自以後三個年度之證券交 易所得中減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 B(193), C(19), D(103), E(0) #804864

詳解 (共 7 筆)

#1342498
105年1月1日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了
8
0
#1098789
虧損不得留到以後年度減除
4
0
#1232656

原所得稅法14-2 (104.11.17修法刪除 104.12.02公布 105.01.01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

3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2
0
#2478286

原所得稅法14-2 (104.11.17修法刪除 104.12.02公布 105.01.01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不適用106年稅法

請阿摩大大增加 (E)105年1月1日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2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若有出售未上市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A)應併入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B)應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C)夫妻間出售有價證券之盈虧可以互抵
(D)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得自以後三個年度之證券交 易所得中減除   (E)105年1月1日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2
0
#1232668
謝謝您!
0
0
#1231715
請問法源?
0
0
#1341630
所以現階段
無此法???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