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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不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事件
(B)不服訴願不受理決定之案件
(C)不服公告姓名處分之案件
(D)不服停止營業處分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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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9), B(531), C(1021), D(220), E(0) #570289

詳解 (共 10 筆)

#822415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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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70474
公布違法之私人姓名或企業公司名稱,最嚴重可能影響到其私生活或公司存續(可能會都沒接單沒案子而倒閉),難謂輕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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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961
《個人註記》簡易訴訟之標的:1. 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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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716

(A)不服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處分事件 

40萬大家都會,故意設計成40萬要更深層的考你是包含40萬還是不包含,因為如果設定成30萬就會很明確不會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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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507

所謂以上及以下,都包含本數,例如刑法責任能力的年齡分界,未滿14歲,不予處罰(不包括14歲),14歲以上未滿18歲(包括14但不包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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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421
公告姓名已經不算是輕微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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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245

40,001元 即走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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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619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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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634
根據102年年度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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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507
四十萬以下,有包含四十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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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830428
未解鎖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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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45965
未解鎖
行政訴訟法 §229Ⅰ①稅額②罰鍰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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