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 甲經營色情理容院,經居民報警,遭警察乙查獲不法帳冊,甲表示以十萬元為代價,要求乙將該帳冊銷毀,乙確實如約定銷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B)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C)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甲成立毀損文書罪
(E)一律給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57), C(319), D(18), E(478) #231992
統計: A(33), B(57), C(319), D(18), E(478) #231992
詳解 (共 10 筆)
#3326096
請問為何不是c
為何是送分?
3
1
#3485968
樓上不對喔… 甲自已湮滅無罪,教唆別人湮滅自己的自然也無罪
但是被教唆的乙,還是成立165啊 (湮滅「他人」刑事證據)
講白一點,就是死道友不是貧道的意思啦… 自己做或叫別人做,自己都不會有事,但被你教唆的人就要倒楣了。
不過還是不懂這題為什麼會送分?C不是答案嗎?
1
2
#4215396
答案應為C
1
0
#3458948
犯罪嫌疑人湮滅關係自己的證據無罪
既然教唆的都無罪了,被教唆的當然也無罪
如果換成乙是自發湮滅甲證據,則乙當構成刑§165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