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認其乃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事件者,其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裁定命原告補正其瑕疵
(B)法院無庸命原告補正其瑕疵,直接以其起訴不合法駁回
(C)法院應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D)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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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302), C(4195), D(284), E(0) #2436483
統計: A(257), B(302), C(4195), D(284), E(0) #2436483
詳解 (共 7 筆)
#4259012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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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979
承樓上snoopy75smb大大提供的法條,可以一併參考110年原住民法大的類似考題,如下:
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
(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
(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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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402
民事訴訟法§31-2已刪除,並移至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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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419
回 Believe 大大!題目有點明「依憲法訴訟法規」。
選項 D 在
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法院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選項 B、C 在民事訴訟法,選項 A 請高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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