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告訴人甲針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再議被高等檢察署駁回,甲不服。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就高等檢察署的駁回處分,向最高檢察署再聲請再議
(B)甲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5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C)甲欲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受委任的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甲聲請交付審判獲准,開始言詞辯論後,便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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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48), C(2305), D(192), E(0) #1782944

詳解 (共 9 筆)

#2760680

(A)甲就高等檢察署的駁回處分,向最高檢察署再聲請再議 
(X)不服再議駁回,只能聲請交付審判。§258-1

(B)甲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5 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X)10日內。§258-1

(C)(O)甲欲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受委任的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甲聲請交付審判獲准,開始言詞辯論後,便得撤回
(X)一審辯論終結前仍可撤回。§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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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335
258條之1(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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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336
258條之2(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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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928

(A)甲得就高等檢察署的駁回處分,向最高檢察署再聲請再議(X;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甲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5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X;10 日)
(C)甲欲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受委任的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O)
(D)甲聲請交付審判獲准,開始言詞辯論後,便不得撤回(X;得撤回)

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58-2 條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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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337
256條之1(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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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963
已修法

第 258 條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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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381
第 258-2 條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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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661

(A)甲得就高等檢察署的駁回處分,向最高檢察署再聲請再議 (X)不服再議駁回,只能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58-1(B)甲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5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X)10日內。§258-1(C)(O)甲欲聲請交付審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受委任的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甲聲請交付審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獲准,開始言詞辯論後,便不得撤回(X)一審辯論終結前仍可撤回。§258-2法院裁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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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088
世上已無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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